一、工作与生活待遇:
【子女入学】子女入学、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。其中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,其子女转入本市公办初中、小学或幼儿园就读的,允许择校择园一次,免收择校择园费用。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。(表格下载链接)
受理单位:属享受市民待遇的,直接到片区内学校办理相应手续,免交借读费;属享受择校优惠待遇的,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安排。)
【户口入厦】来本市创业、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,本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,本人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。(政策链接:http://www.xmlx.gov.cn/zcfg/rdrszc/201008/t20100810_387145.htm;办事程序链接:http://www.xmlx.gov.cn/bszn/bszn/200904/t20090401_382855.htm。)
【住房补贴】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申请租赁或购买人才住房。(http://www.xmlx.gov.cn/zcfg/xmgzzc/201010/t20101028_387206.htm)
【生活津贴】引进到本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,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,在其受聘期间,可申请每月一千五百元的生活津贴,最长期限为五年。(http://www.xmlx.gov.cn/bszn/bszn/200904/t20090401_382863.htm。)
【安家费用】引进到国家机关、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,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,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安家费。(http://www.xmlx.gov.cn/bszn/bszn/200904/t20090401_382862.htm。)
【人事关系】出国前、回国后在国内均未正式参加工作,属首次就业的,可办理人事关系迁厦手续,按照国外获得的最高学位办理录用手续。(http://www.xmlx.gov.cn/bszn/bszn/200904/t20090401_382861.htm。)
【工龄计算】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。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,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,或获得硕士、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、博士学位的时间,可按规定计算工龄和视同社会劳动保险缴费年限。(办理人事关系的同时审批,无需单独申请。)
【出入境】已加入外国籍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随迁家属,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五年之内的《外国专家证》及相应的《外国人居留许可》,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,可申请办理二至五年长期多次“F”字签证。(外国专家来厦门工作相关证件办理指南:http://www.xmrs.gov.cn/wsbs/bszn/csbs/yjhwzlbgs/201012/t20101208_388106.htm受理单位:厦门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:0592-5366613。)
二、创业待遇:
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:http://www.xmibi.com;咨询电话:0592-3923826、3923885。
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(www.xmlx.gov.cn)
0592-5396698、539669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