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子女入学】子女入学、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。其中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,其子女转入本市公办初中、小学或幼儿园就读的,允许择校择园一次,免收择校择园费用。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。
【户口入厦】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创业或工作,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,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。
【住房申请】户籍和人事关系迁入厦门后,可以申请引进人才社会保障性租赁房。
【事业编制】事业单位接收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专项批办不受编制限制。
【职称评聘】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,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。其在国外工作期间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,可按国内相对应的资格给予直接聘任。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,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。
【生活津贴】引进到本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,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,在其受聘期间,可申请每月一千五百元的生活津贴,最长期限为五年。
【岗位津贴】事业单位聘用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留学人员,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,在聘期内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总额十倍以内的特殊岗位津贴。有特殊技能的,用人单位可高薪聘请。
【安家费用】引进到国家机关、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,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,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安家费。
【工龄计算】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。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,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,或获得硕士、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、博士学位的时间,可按规定计算工龄和视同社会劳动保险缴费年限。
【出入境】已加入外国籍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随迁家属,可申请办理二至五年的《外国人居留许可》,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,可申请办理二至五年长期多次“F”字签证。